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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0]11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9
实施时间: 2000-4-19
失效时间: 2010-12-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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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20号)的精神,现对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场场部区域划分标准问题农(林)场场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区域为准。部分农(林)场场部没有规划批准文件的,由各直属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不在农(林)场场部的房产和土地,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论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自用,均不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职工居住房屋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规定
  (一)对职工通过自建、房改、赠送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和土地,属个人私有并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及土地、应按规定征税。
  (二)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房产权并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应按规定征税,但考虑企业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各直属地税局审核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企业参与职工建房,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产权并分别核算的,应按规定分别征免税,如企业就全部产权作固定资产入帐的,应按全部房产征税。
  三、对农(林)场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及占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农(林)场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自用的房产及占地,属于专供职工举行文娱活动和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可给予免税照顾;凡对外经营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五、对省农垦总局在农(林)场设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不属于农(林)场编制的,其使用的房产及占地免税;对农(林)场内部设立的保(公)安队属于企业编制的,其使用的房产及占地,应按规定征税。
  六、对在林区设立林业局或林业公司的,应按规定征税,征税区域为林业局或林业公司所在地的规划范围,没有规划批准文件的,由各直属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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