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
实施时间: 2004-2-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取消、免收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取消的项目和免收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到位,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移交监察机关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请各市于2004年2月20日前将《通知》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京地税地[2004] 2005/1/1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1 2010/9/1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 内地税字[2000] 2000/5/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技术改造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闽地税政二[200 2000/3/1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冀地税函[2004] 2004/11/16
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02]25号 2002/4/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 桂地税发[2002] 2002/7/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业务审核、审批操 冀国税函[2007] 2007/1/2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晋国税外发[200 2001/10/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 黔地税发[2005] 200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