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0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7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尽快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号),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期限执行,逾期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等),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为征收依据,按1%的征收比例与“三税”同时缴纳。
  三、对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发生的退税,不退地方教育附加。
  四、对清理2003年12月1日前欠缴的教育费附加,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欠缴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按3%比例征收,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欠缴省级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原高等教育附加费),调整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0.5%的比例,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减征、免征等优惠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9/6/1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 津地税收[2011] 2011/5/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 闽财税[2002]7号 2002/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 内地税二函[200 2005/10/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 深国税发[2011] 2011/7/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 2016/3/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 内地税字[2006] 2006/8/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 桂地税发[2004] 2004/4/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