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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60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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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自1998年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后,各市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圆满地完成了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新办企业大量增加,征管工作量大大增强,为了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也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2002年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各市的新办企业户数增长很快,为适应所得税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把既懂税收,又懂财会的人员充实到所得税工作中。同时由于以前各级税务部门了解所得税工作的人员很少,所以内部培训特别要针对征管人员,要全面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充分发挥中介职能,提高申报质量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汇缴改革的核心,各地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一是抓按时申报纳税,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坚决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抓申服质量,确保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三是充分利用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目前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较少,而汇缴工作量很大,为提高汇缴工作质量,及时完成汇缴工作,各地可在纳税人员自愿认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代理机构的优势,以提高所得税汇缴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但严禁税务机关强行指定代理机构强行代理;四是强化申报表的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搞好汇缴后的稽查工作
  为防止企业虚假申报,汇缴结束后,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稽查人员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进行稽查,稽查面应不少于30%。对稽查出的问题,应依法进行补税罚款,以威慑纳税人提高汇缴质量。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的4月底前报送。其他不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报送时间不变。
  (二)关于税前扣除审批问题
  在年度申报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办理各项税前审批,如工效挂钩工资、财产损失、呆坏账损失、技术开发费、管理费及投资抵免等税前审批事项。对企业报送的报批文件,各级机关应及时批复或报送上级机关;对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关于对纳税人年度亏损的确认时间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亏损认定和弥补的管理。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审查确认的亏损额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关于纳税人季(月)度盈利的税收处理问题
  纳税人在季(月)度纳税申报时的盈利,应先弥补以前报(月)度或年度的亏损额,剩余部分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可暂不履行认定手续,待年终申报时再一并审批认定。
  (五)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的业务,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之后的业务,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六)关于或有事项的处理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七)关于纳税人境内外盈亏的弥补问题
  纳税人境外投资发生的亏损,只能用境外所得弥补,不能冲减境内所得;纳税人境内发生的损失,可用境外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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