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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3]9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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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全面提高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征收计划的完成和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省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增强各项征收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全面提高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征收计划的完成和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2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为已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具有到地税机关缴纳费款义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独立缴费的自然人。
  第三条 对缴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就是按照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工资发放情况和费款缴纳情况进行统一评定,依次划分为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暂无缴费能力和无缴费能力四种类型,并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针对不同类别的缴费单位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缴费单位的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缴费单位凡在上一年度内,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和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视为有缴费能力,界定为A类缴费单位。
  B类缴费单位凡在上一年度内,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历标准的单位,视为有部分缴费能力,界定为B类缴费单位。
  C类缴费单位凡是在上一年度内,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能发放部分工资的单位和连续四个月以上不能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单位,视为暂无缴费能力,界定为C类缴费单位。
  D类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缴费能力,界定为D类缴费单位。
  (一)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经调查核实已不存在的;
  (二)已到地税机办理缴费登记,但经主管部门确认已撤销,或工商、税务登记已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有证据证明已不存在的;
  (三)凡已正式宣布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四)改制以后形成空壳的;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和资金困难,已连续中断在职职工工资发入一年以上的;
  (六)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力缴费的;
  (七)因其他情况丧失缴费能力的。
  对本类缴费单位的认定,可以由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
  第五条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时发放在职职工工资,但由于主观原因中断缴费申报或虽已办理缴费申报而故意拖欠费款甚至拒不缴费的单位,不适用前款关于暂无缴费能力或无缴费能力认定期限的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坚决外罚。
  第六条 对缴费单位类别的认定,要在对缴费单位的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逐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
  按照本办法对全部缴费单位的初次统一认定,应于2004年5月底以前完成。
  缴费单位的分类确定以后,原则上每年五月底以前调整一次,但遇到特殊情况,要随时调整,以便及时掌握费源变化。
  缴费单位的分类认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
  第七条 各基层地税征收机关依照标准对缴费单位分类后,应分类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底册和缴费单位分户档案,对于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缴费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时调整登记底册和分户管理档案。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缴费单位合理科学地确定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分别调配部署相应的征管力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较强当期费款的征收和陈欠清理,切实提高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A类缴费单位缴费申报率和当期费款入库率应达到100%。对已办理缴费申报的当期费款,地税机关要做到当期入库,坚决避免新欠发生。缴费单位因资金状况暂时紧张确需办理缓缴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费款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费的,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2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实行强制征缴;对有历史欠费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清缴,逐步实现零欠费。
  (二)B类缴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及其实际缴费能力,最大限度地组织缴费入库,严格控制新欠发生。
  对缴费单位的缓缴审批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缓缴期满后,教及时催缴入库。
  要建立清欠责任制,定期深入企业,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根据其资金状况的改变进行欠费清理。对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已具备缴费能力但仍拒不补缴欠费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强制征缴。
  (三)C类缴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了解和掌握其资金状况、欠费情况、生产经营变化及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依据其缴费能力清缴欠费。
  (四)D类缴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调,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应缴费额的核定,并对上述单位形成的欠费资料进行清理,单独造册,另账管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D类缴费单位(一)(二)(三)(四)项认定条件的单位所形成的欠费中确实已没有清理入库可能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请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缴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破产财产的分配,确保社会保险的及时入库。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D类缴费单位(五)(六)(七)项认定条件的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转好、部分或全部复缴费能力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类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类别调整,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应缴费额的申报核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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