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1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3
实施时间: 2010-3-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于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或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部门书面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合理理由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三、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已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清理,提醒出口企业及时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对发生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笔数较多及数额较大的出口企业,主管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实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原因,除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外,还应对其相关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 大国税发[2009] 2008/12/26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 2017/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 2000/6/14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济国税函[2009] 2009/2/2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的通知 2013/6/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 浙国税进[2001] 200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7/8/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 2016/8/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 内地税字[2006] 2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