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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2]6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9
实施时间: 2002-9-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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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将《通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宜,督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单位应切实组织好《通告》的印制和发放,确保宣传工作及时、到位。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既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也是纳税人依法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要求,恢复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特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二、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及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在规定期限内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四、为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税控重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五、自2002年5月25日起,经国家计委审批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的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ⅡC卡为105元,小读卡器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六、在防伪税控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服务单位不得借防伪税控推行之名捆绑销售通用设备,即纳人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可以自行选购符合税控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用设备。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企业如发现服务单位有捆绑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54906049 549060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62486872 6249664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6218047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636504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 63650220 63689900--131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 5796027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63185500--23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64677064 6473998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 62182864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33074678—2337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63021008—310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64418888—1018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62735501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62274430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62647692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56323818—3018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65229793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65205153 65187691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64985064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56109474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59528889 59528266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58529213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58009466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57412931 57412523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57813764 67721324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57314545 57312842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59721693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69613673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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