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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2]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4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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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具体部署
  (一)检查时间。本次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时间安排5个月,从4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1.检查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根据本市情况,检查范围还特别包括各类专业市场,如钢材市场、服装市场、鞋类市场、家电市场、灯具市场、轻纺市场等以及进入各个商务楼、办公楼注册、经营或设立办事处的各类公司或企业。
  2.检查重点:
  (1)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各类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3)在各类商务楼、办公楼注册或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其他各类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3.检查时限:一般检查2001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3.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
  4.纳税人按规定达到建帐标准,不按规定建帐的;
  5.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
  6.业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四)检查方法。本次专项检查要着重抓好重点检查。各税务分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加大检查力度,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摸清应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偷税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严处罚,严厉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重点检查面一般不少于应查户数的30%.
  二、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
  结合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各税务分局要组织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本市的清理重点是:除对集贸市场的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开展清理外,主要对各类专业市场及商务楼、办公楼入驻经营的各类公司、经营部、办事处等开展清理工作。
  三、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税负水平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适时、适当地调整定额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开展整治和专项检查的同时,对各类集贸市场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额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加大定额管理的力度,推行定额管理的计算机化,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税务分局要检查落实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对市场内各类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等要加强监控。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始终以制度建设和规范行政为重点,尽最大的努力来防范和制止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紧紧抓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这个要害环节,同时按规定重点加强购票前的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购票条件的,一律锁定发票供应。
  五、广泛开展纳税意识教育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税收征管水平,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业户的纳税意识不断提高。按照总局要求,各税务分局要结合税法宣传月的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纳税人比较集中的特点,重点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识和征管程序,提高纳税人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的自觉性。
  六、统计上报工作
  (一)在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各税务分局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填制总局《通知》所附的统计表(见附件表1—3)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同时将阶段进展情况报送市局(稽管处),报送时间为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其中,《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还需同时报送所得税二处。
  (二)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各阶段工作情况、经验、典型案例,以及专项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等专项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在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
     2.《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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