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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10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22
实施时间: 2001-10-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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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清理、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沪交财[2001]6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清理、改版交通运输(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有17种,其中含4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公路运输货票(包括公路运输货票电脑版)、个体联户运输发票、汽车零担运输货票、联运包装托运发票。清理、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为10种,其中含两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二、清理、改版后的票种为:
  (一)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
  (二)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三)上海市公路货运装卸发票;
  (四)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一类、二类);
  (五)上海市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
  (六)上海市跨省市汽车客运包车发票;
  (七)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甲、乙);
  (八)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
  (九)上海市个体人力货车运费定额统一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十)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以上各票种的票样附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对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除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以外,均采用国税总局推荐的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作为发票专用纸。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干式复写纸的管理要求,地税局系统发票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干式复写纸的领购、使用、印制、管理与防伪水印纸相同。
  (三)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各联印色为:第一联存根联黑色尚未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尚未墨印框;第三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第五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第六联紫色油墨印框。需说明的是:绿色油墨只能用在抵扣联上,其他联次不能使用。
  (四)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除使用干式复写纸外,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四、目前使用的公路运输统一发票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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