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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一[2001]4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7
实施时间: 200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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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的补偿金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至5年内平均摊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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