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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进[2001]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6
实施时间: 2001-9-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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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提供外经贸委相关批文及《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副本)的前提下,方可为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本市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无海关代码的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相应的海关代码栏暂统一填写“310000000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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