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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一[2001]29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8
实施时间: 2001-9-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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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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