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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7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5
实施时间: 2001-9-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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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件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应从初始购置人的购车之日(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满一整年的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计算在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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