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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29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10-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3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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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税[2010]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8
实施时间: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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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4月16日 +25金币
根据沪财税[2010]14号 ,本文件失效。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1]75 2001/8/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 深地税发[2001] 2001/7/2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墓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