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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二[2001]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1
实施时间: 2001-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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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每年”是指每一年的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对发生在跨年度间的探亲费次数,先应计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满二次的,可顺延计入第二年度,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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