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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9
实施时间: 2001-5-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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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指铁路局所属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为铁路货车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免征增值税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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