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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上海市部分纳税人缴纳公司用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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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实施收取购用发票保证金的办法,曾对本市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非公经济的发展日益加快,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鉴此,根据局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准收取除规定之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同时清退本市部分纳税人缴纳的购用发票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范围除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发票时收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之外,其他所有已被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在清退范围内。
  二、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时间从200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全市集中清退阶段,整个清退工作延续到2002年6月底结束。
  三、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要求
  1、接本通知后,各税务分局应立即停止收取除规定收取之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并立即组织落实清退前期的准备工作。
  2、具体清退工作安排,由各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在办理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时,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带好原保证金收据、介绍信或有效证明、领取人员的身份证。
  4、各税务分局要做好每日清退台帐及保证金收据的存档工作。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购用发票保证金的利息部分全部上交国库。
  2、对在2002年6月底前还未清退的本金,先上交国库,今后经核实确需退库的,可再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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