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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18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7
实施时间: 2004-6-27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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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及票证管理,“大集中”系统也将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省局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补开凭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只能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注明:“原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并加盖征税专用章),不予补开相关的完税凭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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