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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58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3-12-17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4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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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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