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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5]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9
实施时间: 2005-3-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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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天证经字[200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822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数额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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