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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6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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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后的申报纳税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二、申报纳税期限实行简并征期小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其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每季度第2个月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半年申报纳税的,分别在3月份、9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年度申报纳税的,在6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方式的小额纳税,定期定额部分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发票额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征收税款。
  三、简并征期的确定程序
  (一)对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由管理部门按月填表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报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审批。
  (二)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规股(科)的审批意见,对小额纳税人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相应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三)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高定额且调高后不符合小额纳税人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对其再次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按规定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
相关附件:
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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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 青地税发[2003] 2003/2/1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 青国税发[2004] 200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