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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规范零散税[费]户设立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传[2003]3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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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河北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省上线运行以来,对于规范、监控基层税收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在税务登录中模块中设立使用的零散税(费)户,有的单位存在设立不规范、信息不真实,甚至对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而不办理税务登记,利用零散税(费)户进行税务登录征收税款,歪曲了零散税(费)户的本来用意,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影响了全省税源管理质量和水平。为进一步规范零散税(费)户的设立和使用,特通知如下:
  一、零散税(费)户的设立和使用范围零散税(费)户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名称,通过税务登记模块设立的特殊纳税人。用于若干个同类按照规定不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经营缴纳零散税(费)户款的纳税人。
  零散税(费)户要按照代开发票零散税(费)户、委托代征零散税(费)户、其他零散税(费)户进行分类设立,并赋予其相应的计算机代码。计算机代码为9位,前2位为市级代码,第3、4位为县级代码,后5位由县级地税机关自定。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零散税(费)户的管理。严格控制分类设立零散税(费)户,防止零散税(费)户设立过多、过乱;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零散税(费)户,真实、正确反映缴纳零散税(费)款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不准利用零散税(费)户登录征收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费)款。
  (二)对现有的零散税(费)户进行清理。各地要对以前设立的零散税(费)户及其登录征收的零散税(费)款信息进行一次彻底的核查、清理;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按本通知精神认真纠正。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布置落实,并将清理结果于2004年1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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