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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18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7
实施时间: 2003-11-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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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包括办案费支出、金税工程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本条一、二款规定外根据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地审核,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设立项目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我省国税系统在省、市两级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库中应储备两年以上的拟建项目。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项目库项目申报文本和开发项目库应用软件。
  第八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的结转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以后年度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当年新增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指以前年度已上报,未批准列入预算的项目。
  (三)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申报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按照单位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具体要求是:
  (一)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延续项目,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消的,预算单位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预算调整,需由项目单位重新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申报书内容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预算申报的要求,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逐级汇总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填报相关材料。填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审核
  第十二条 上级预算单位要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预算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的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项目预算单位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实行基层预算单位逐级上报、上级预算单位逐级下达的“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具体按部门预算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预算单位根据已列入项目库管理的基建项目和其他专项,以上年批复预算数按一定的增减幅度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并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六条 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并根据下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数,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省一级预算单位;省局对全省进行综合平衡后,在总局的预算控制数下提出省局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再下达市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正式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根据上一级预算单位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情况,确定预算年度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批复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策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策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预算的调整与实施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和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项目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上级预算单位要对项目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调整预算,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的,或随意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算单位年度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对市、县的考评。
  第二十七条 省局以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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