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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关于印发《河北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和《河北省辖区内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冀监[2003]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11-28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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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隶属海关、中央大型企业、省属各大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税收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对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3]145号)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和《河北省辖区内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操作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级税务、海关和国库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工作。执行中有任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1:河北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具体操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部署制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理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河北省辖区内的中央税收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中属于中央的税收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各级国税、地税、海关和国库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管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专员办、人民银行国库河北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石家庄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等中央税收征管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加开。会议由专员办牵头组织,上述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重要事项会议主管领导出席)。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工作,沟通情况,研究分析中央税收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会议记录、纪要等事宜由专员办负责。
  第四条 省级国税、地税、海关部门应于每月(季、年)终了后15日内将有关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增减变化分析说明材料抄送专员办;省国库每月(季、年)终了后15日内要将当期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及辖属各中心支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报表抄送专员办。专员办每个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书面分析报告。专员办、省国库和各中央税收征管部门都要明确处室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国税、地税、海关等省级征管部门,对当期中央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应当做到数字准确,内容翔实,提供及时,分析透彻,重点突出。对增减变化较大的收入项目(因素)要分析到市、县及重点企业。
  第六条 专员办根据省级国税、地税、海关和国库部门提供的报表及分析资料,对当期中央税收收入完成和征管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对增减变化因素较大的收入项目需作深入了解时,采取专项核查或调查分析进行。对中央税收收入中发现的线索和疑点以及群众举报的案件,由专员办进行专项检查,相关征管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财预字[1993]145号)和《河北省辖区内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操作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辖区内中央预算收入的对账工作。由专员办组织国税、地税、海关、国库等部门共同实施,每季终了后20日内完成对上一季度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
  第八条 专员办及有关部门对收入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建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专员办在对账中发现的中央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科目、金额和比例错误等问题要以公函形式通知出现差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更正。有关部门和有异议的由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九条 专员办在检查或调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违规减免、违规缓征、违规退付、应征不征以及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问题,专题上报财政部依法处理。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偷漏税款等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要书面通知税务等征收机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专员办对上年度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局面报告,于下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专员办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和省国库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河北省辖区内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中央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部署制发的《财政监督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七条之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3]145号)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辖区内中央预算收入的对账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石家庄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河北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中央预算收入的对账工作。
  第四条 中央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中央固定收入的税收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中属于中央的税收收入以及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并且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第五条 省级国税、地税、海关部门应于每月(季、年)终了后15日内将有关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增减变化分析说明材料抄送专员办;省国库每月(季、年)终了后15日内要将当期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及辖属各中心支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报表抄送专员办。专员办每个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书面分析报告。专员办、省国库和各中央税收征收部门都要明确处室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定期开展,每季一次。专员办与国税、地税、海关、国库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专员办可选择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市县进行重点监管。凡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均要将所的中央固定税收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的税收收入和中央预算内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按预算收入科目编制统计表并附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专员办。
  第八条 专员办在收入对账中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中央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退付和国库的收纳、划分、留解等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及时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级税务、海关、国库和有关国库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入库、划分和报解,严禁延解、占压和混入地方金库。
  第十条 专员办在收入对账中发现征收机关违规设置收入过渡账户、银行占压库款以及中央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科目、入库金额和入库比例错误等问题,应以公函和其他形式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更正。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异议的,由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及时将混库更正结果反馈给河北专员办。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更正的,或无理阻挠更正的,由专员办向财政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专员办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未能就地更正和未按专员办的要求进行更正的问题,填制《报部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并送河北省财政厅核对签章后连同混库原始凭证上报财政部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 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专员办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和省国库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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