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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17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9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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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承德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冀政函[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弥补亏损后,开始有获利的年度。
  二、具体减免事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冀政函[2003]126号
省国税局:
  你局冀国税发[2003]10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批准全省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局要充分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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