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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5
实施时间: 2003-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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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邢地税发[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报ML钢系列盘条开发等4项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现予以确认。该公司2003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要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外,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掌握,请通知并监督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度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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