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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3]9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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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前税收工作实际,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张博书局长任组长,邢国辉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流转税处、征管处、稽查局和信息中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转税处,具体承担日常的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落到实处,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为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和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二、积极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宣传工作针对当前货物运输业经营形式多样、经营行为隐蔽等特点,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为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知晓税务机关整顿并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力度和决心,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骗抵税款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利用办税服务厅、政策公开栏张贴、免费发放政策宣传材料,重点宣传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管理模式的变化,扩大政策的传播力度和效应;三是充分发挥咨询服务岗位作用,抽调专人耐心解答相关政策。同时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深入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物运输业市场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宣传政策的变化,解释变化的原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认识到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三、全力抓好货物运输业相关政策和发票信息软件的培训工作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较多,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政策文件,领会政策精神,加强对有关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培训,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奠定基础。同时,重点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的培训,以确保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和传递的准确、及时、有效。
  四、全面开展货物运输业的清理整顿,确保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按时完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针对目前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现状,各地力争在11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货物运输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要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监管。
  (一)对现有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逐级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办理认定手续。具体审批程序按照业务规程中的“待批文书”流程程序办理。
  (二)对新办的货物运输业单位和个人,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认定程序同现有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待各种条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后,可再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定要提高办事效率,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认定完毕,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各市局印制。其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件1)、《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件2)、《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另行制定)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其他文书、印章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印制。
  (五)各市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上报省局。
  (六)具体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年审办法和工作部署由省局另行制定。
  五、认真做好发票的收回和代开工作,确保税款的正常征收入库
  (一)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统一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此前凡由交通运输管理等其他部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必须依法收回发票,并认真清点。
  (二)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
  (三)在地税机关未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之前,凡需开具发票的,暂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以确保纳税人正常经营不受影响。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征收部门设代开发票岗位。
  (五)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在申报征收岗位缴纳各项税款后,凭完税证明和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承运货物合同等有关资料到代开发票岗位开具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全力以赴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信息录入采集、传输和处理工作在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的基础上,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掌握所有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确保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全面监控。
  (一)发票信息的录入采集发票信息采集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基础,采集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整项工作的成败。但目前由于发票信息还无法实现电子采集,只能通过手工录入将纸质信息转换成电子信息,所以必须依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采集方式以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
  1.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开具的运输发票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由申报征收人员传递给代开发票人员。
  2.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人员应根据开具的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当天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3.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发票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逐票填写《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每月10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申报征收人员传递给代开发票人员。
  4.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人员将《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进行汇总。
  (二)发票清单电子信息的传输、分析根据我省地税系统网络运行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发票电子信息的交换模式确定为市级交换,由主管地税机关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逐级上传给市级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局汇总后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具体时间规定如下: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人员每月18日前将上月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电子信息上传县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县级地税机关每月20日前汇总主管地税机关上传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并上传市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市级地税机关每月22日前汇总县级地税机关上传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发票汇总信息,将发票开具情况与营业税收入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研究措施,促进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
  (三)信息比对结果的处理对于省国税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开具发票信息与增值税抵扣信息不符的,由省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七、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地税两家的多个职能部门,任何一项工作没有做好或者没有衔接好,都会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全局产生不利影响,降低征管效率和质量。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全局观念,系统内部税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识大体,顾大局,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揽权推责。税政部门负责政策的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发票信息的传输;征管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稽查部门负责省国税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开具发票信息与增值税抵扣信息不符的查处;信息中心负责发票信息采集、传输的技术保障和发票信息软件的培训。同时切实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更好地加强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面临的问题由于目前货物运输业市场管理体制混乱、货物运输业市场的流动性、分散性和隐蔽性较强,代开票纳税户较多,使得认定工作量大、困难较多;同时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还无法实现电子自行采集,基层工作人员还要将成千上万的发票信息及时、准确的进行录入。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不好操作、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工作人员可能会产生畏难情绪或各种想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是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以票控税的行业管理、打击骗抵增值税和规范增值税抵扣、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双赢”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正确面对这样或那样的困难,特别是基层单位和人员要发扬特别能攻关、特别能战斗的精神,群策群力,在实践中更好地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各地要将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单位,便于上级税务机关掌握动态,研究对策。各市局要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九、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各项繁重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将定期检查并通报各地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分类认定、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信息采集、传递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措施得力,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贻误工作,影响大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相关附件:
附件: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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