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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铁矿石资源税等级划分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0-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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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铁矿石资源税等级划分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3]1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供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有关市、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总局要求开展调查,确保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调查完成后,省局将专门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局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和矿管部门的支持,全面了解符合条件企业的情况,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年产铁矿石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矿山采点或坑口,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按要求填报表格,一个企业有多个采点符合条件的要按采点分别填写;要严格按总局确定的调查提纲和调查表填
  写,不得变更提纲内容和调查表格式,调查提纲统一用A3纸横排、另两张调查表用A4纸竖排,《矿山税费负担明细表》金额单位为万元;在填报调查提纲和调查表时,不得漏项、不得涂改,要一律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数据资料要以书面和软盘两种方式报省局,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在调查结果中一并反映。
  四、各地要于11月15日前完成调查提纲和调查表的填写工作,总局检查组将于11月15日至30日到各市检查指导,核对各企业填写数据的真实性。请各地于12月5日前将调整后的数据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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