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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新华书店2003年度管理费预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1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5
实施时间: 2003-10-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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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省新华书店:
  你单位报来《关于集中各市、县新华书店管理费的请示》(冀书财字[2003]10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3年度管理费预算为360万元。所属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企业按核准定额上缴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缴纳管理费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差额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
相关附件:
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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