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一[2001]9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6
实施时间: 2001-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汇缴企业和全部或部分成员企业均在本市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三、本市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黑国税发[2002] 2002/4/3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川国税函[2001] 2001/6/2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吉国税发[2001] 2001/6/2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云国税发[2001] 2001/4/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皖国税发[2001] 2001/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粤国税函[2002] 2002/10/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问题 渝地税发[2001] 2001/8/2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 内国税所函[200 2001/7/3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云国税函[2002] 20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