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0]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号)执行期已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适当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3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附件: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 1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200-12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 0.5-1%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三)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收费比例和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其它规定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三)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酌情下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 桂价费函[2013] 2013/4/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 2012/1/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16] 2016/1/15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陕价行函[2012] 2012/6/5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青岛第九中学 青价费[2011]14 2011/7/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收费标准有关 闽价服[2011]24 2011/7/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 津价管[2011]45 2011/5/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 陕价行发[2006] 2006/2/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 粤价[2009]203号 2009/9/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 京发改[2015]23 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