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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02]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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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请求》(皖注协[2001]65号)悉。
  为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办法》试行一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定。
  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来皖执行相关业务,其收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水平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业务收费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明。
  计件收费的中准价见附件。
  计时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应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第六条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收费为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取得业务。
  第七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需到外地工作,所需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由委托方支付。
  第八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由双方商定,并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委托协议生效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委托人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由于被委托人的原因,违反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或停止付费。
  第十条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办法、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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