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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06]2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8-16
实施时间: 2006-8-16
失效时间: 200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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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一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皖国税函[2006]31号)悉。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以前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doc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6
实施时间: 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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