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9]9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30
实施时间: 2009-8-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和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5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的试行意见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A类管理的外贸企业,可试行“先退后审”的办法。
  二、实行A类管理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以上(含B类);
  (二)企业前两年(按出口所属期计算)已申报出口额均在5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截止上年底)满5年;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五)企业5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三、对于试行“先退后审”的A类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日常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手续后,应及时通过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机审,机审通过可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进行人工审核。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手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工作任务。人工审核发现问题且函调回函确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及时收回已退税款。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对照规定的条件核对出口企业提请的申请,对符合A类管理的企业予以确认,并将有关名单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五、除纳入A类管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仍维持现行做法。
  六、A类企业的名单一年确认一次,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A类企业的日常监控,发现其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或取消其试行“先退后审”的资格。
  七、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 辽国税发[2007] 2007/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 京国税发[2004] 2004/9/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 沪国税进[2006] 2006/7/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申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5/5/1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0/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深国税发[2002] 2002/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发[2004] 2004/9/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 冀国税函[2000] 2000/2/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苏国税函[2002] 2002/3/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 皖国税函[2003] 200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