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税收协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外[2000]6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2
实施时间: 2000-5-22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对执行通知第二、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对居民证明审核、确认及对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进行配合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外税分局办理。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晋国税所发[200 2000/8/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沪税外[2000]16 2000/12/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晋国税所发[200 2000/3/1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路支 青国税函[2013] 2013/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 京国税发[2001] 2001/4/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 晋国税所发[200 2000/1/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鲁国税发[2003] 2003/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 京国税所[2000] 2000/4/1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 黑国税函[2000] 2000/5/1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 晋国税发[2002] 2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