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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113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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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科研的力度和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4月15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应当先进行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于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的检查分局报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二、主管的检查分局接到报送有关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核,经市局审核后下达《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主管的检查分局应把《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录入征管系统减免税档案。
  三、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根据报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主管检查分局审查核准后执行。
  凡企业未报送项目技术开发计划、未取得《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技术开发费达不到10%的增长比例、上年的技术开发费无法归集清楚的、非查帐征收企业或企业无法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况则不得享受此政策。但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当年度据实扣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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