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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6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27
实施时间: 2003-9-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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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文化厅: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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