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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42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3
实施时间: 2003-9-23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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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授权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凡2003年9月1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省商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1]18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及时做好新取得的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培训工作。所有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未合格者不准上岗。
  三、2003年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工作,定于10月8日至10月31日进行,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2]325号文件办理。各市局务必于11月5日前上报年检报告,同时上报所有通过年检的出口企业名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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