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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6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17
实施时间: 2003-9-1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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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的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治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建设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治理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治理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各种集资、摊派的治理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圆满完成专项治理任务。
  二、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或调整,哪些收费标准需要调整。在此基础上,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对合法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取消、保留、归并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项目数、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数及项目名称、预计每年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数额、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意见等情况),要在200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
  要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取缔向建筑企业进行的各种摊派。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执行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清缴收费资金,收缴已发放的票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从2003年11月上旬开始,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改委和建设厅将对市、县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或者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也将对我省各级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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