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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两个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9
实施时间: 2003-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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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正在研究具体贯彻意见,随后下发。请各级国税机关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大厅(其中的三张清单不需张贴,公告中关于纳税人下载运费发票采集软件的要求,待省局确定后另行通知执行),有关管理措施请按省局文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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