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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4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7
实施时间: 2003-9-17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4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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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省局文件(冀国税函[2003]356号)明确规定了“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按月据实计算”,符合规定的办理即征即退。及时掌握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招用标准和安置比例成为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我省(除唐山市外)使用的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已进行升级,增加了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申报内容。为了及时采集残疾人员变化信息,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省局要求从10月份征收期起,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月申报残疾人员变动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在每月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将其中一份《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纸制报表),交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征期过后两日内将每户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残疾证号等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软件,以便省局进行全省信息比对。比对结束后,省局按月下发各市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信息采集质量和比对结果。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号、残疾证号全省比对后,发现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录用同身份证号或同残疾证号的残疾职工的,跨市企业由省局组织核实,同一市跨县的企业由各市局组织核实,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核实。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
  三、福利企业初次报送《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提供残疾人员的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税政管理部门查验无误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存档。以后月份残疾人员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将新增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报税政管理部门查验并进行补录。
  四、对福利企业申报所属月份残疾人员达到50%(含50%),比对未发现问题的,由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制作《福利企业申报残疾人用工审查结果通知单》交同级计会部门,作为办理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依据。审查、比对发现有以下问题的,取消福利企业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资格,以后月份也不得补退。
  (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报或延期报送《福利企业申报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的;
  (二)不能如实提供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的;
  (三)经税务机关审核、比对,扣减超出冀国税函[2003]356号文件规定范围申报残疾人用工及虚假用工人数后,当月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低于生产总人数50%(不含50%)的。
  五、唐山市暂时使用手工填制的《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表样同机制报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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