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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6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15
实施时间: 2003-9-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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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工作的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紧抓好。我省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治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林业部门负责;各种集资、摊派的治理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全面清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或调整。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对合法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取消、保留、归并收费项目的意见。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数、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数及项目名称、预计每年可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金额、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意见等情况)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业局。
  在清理的基础上,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向木材生产经营者的各种摊派,要坚决取缔。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执行到位。对取消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清缴收费资金和收缴已发放的票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从2003年11月上旬开始,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业局将对市、县专项治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或者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收费的行为,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还将对我省各级专项治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工作积极、稳妥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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