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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1]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3
实施时间: 2001-7-23
失效时间: 2007-2-2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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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不发厦门),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冲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2000年底以前已征收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
  (一)根据《通知》要求,2000年底前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各金融企业应认真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如实填报申报表(详见附表一、二),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各家金融企业上报的冲减计划,分别下达冲减指标。
  (二)各金融企业根据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冲减指标冲减当年应税营业额。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冲减指标,各金融企业无权自行调整和结转,当年未核销的指标,跨年不再执行。
  (三)2000年底以前已征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审核确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减少审核审批的工作环节,凡国有商业银行、省兴业银行和其它省级金融企业,由省级金融企业汇总所属系统的,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或经省级金融企业委托的省级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的申报表(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属于设区市级的区域性、地方性银行(含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企业,汇总填报本辖区机构的申报表,经所属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冲减计划上报时间截止2001年9月30日。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问题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和先征后返营业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其应收未收利息不允许冲减当期或以后年度的应税营业额。包括政策性银行免税贷款利息和营业税已全额返还作为资本金部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纳入试点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免息部分;以及商业银行转贷国家政策性贷款免征营业税的利息。
  (二)暂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收入的贷款,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贷款,和经批准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在试点城市进行国有企业兼并的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不得再冲抵当期或以后年度的应税营业额。
  (三)由于外汇转贷业务计税营业额不同,对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区别处理。中国银行系统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允许全额冲抵其以前年度或当期的应税营业额;除中国银行外的其他从事外汇转贷业务金融企业,其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抵时,冲减的利息不包括"利息支出"(即未征税的利息),不允许冲减其它业务应税营业额。
  (四)对于从事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企业,受托金融企业允许将已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抵当期或以后年度的应税营业额。
  三、其它事项
  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各金融企业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遇到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冲减造成少缴、漏缴和不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金融企业营业税申报表(一)(略)
     2:金融企业营业税申报表(二)(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7]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
实施时间: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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