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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1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4
实施时间: 2005-3-4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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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提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时,除按《通知》第一点第(二)点规定报送的资料外,第一年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有全资下属企业名单、总机构能证明提取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属于其全资所有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第二年申请时只需就发生股权变化的下属企业情况进行说明。
  二、总机构提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时须报送的“总机构上年度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仍按粤地税发[1996]283号文所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填报。
  三、《通知》第一点第(三)点所述的全资的下属企业是指总分公司体制下总机构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下总机构直接出资并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四、根据《通知》第三点第(三)点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我省范围内,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500万元的,省局授权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由市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五、各级税务机关已批复的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应按照《通知》及省局补充规定,要求纳税人重新申请并报送资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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