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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14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1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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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的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新内容,是建设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不仅仅是税收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一种变革,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新的管理理念的体现;建立严格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既可以鞭策纳税人自觉纳税,又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征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的需要,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深刻领会推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经研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联合成立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
  高莉(省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
  王晓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成员:
  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尹野虹(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
  王剑云(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赵国宏(省国税局计财处处长)
  郑先海(省国税局法规处处长)
  姜涛(省国税局涉外处处长)
  窦自铁(省国税局退税处处长)
  吴玉刚(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谢江宜(省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董秀云(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处长)
  韩喜辰(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何培英(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管理处处长)
  田祖荣(省地税局计会处处长)
  单玉森(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
  郑俊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税务机关都要联合成立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
  鉴于国税局、地税局系统基层征管机构设置不尽一致的实际情况,在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时,应按照同级税务机关联合组成的原则设置。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审定、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地税共管户以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县(市、区)评审委员会中的地税局组成人员负责。
  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确定后,上报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规范、统一,对各项目分值进行了细化(见附件2),请各地依照执行。
  参加纳税信用评审的纳税人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其中,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等级,C级为较差纳税信用等级,D级为不良纳税信用等级。
  三、关于纳税信用评定后激励与监控措施各地可依照《办法》的规定,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的激励与监控措施,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各地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对已确定的A、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激励与监控措施。在实施工作中有关措施需要变更和改进的,必须经核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审委员会批准。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范围和方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可采取先试点后推行的方法进行。开始可选择在重点纳税人中推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市级评审委员会审批;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级评审委员审批,D级纳税人名单要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备案,以加强对D级纳税人的税收监控。
  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五、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
  (一)县(市、区)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辖区内所有参加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并向其发放《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根据纳税人申请,以上年度以来的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情况为基础,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纳税信用情况的综合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确认表》,初步确认纳税信用等级级别,并经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的纳税人有异议,难以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级别的,报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从低原则核定。
  参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按照上述程序,经同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审评。
  (二)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评审A级纳税信用等级。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在申报审评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的同时,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附列上报初审的相关资料。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要对初审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综合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
  (三)经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的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后予以确定。并由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征收大厅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查询。
  纳税信用等级的证书、牌匾,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规格、式样,由审核批准纳税信用等级的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作、发放(见附件3)。
  六、抓好试点,逐步推行
  (一)建立组织,广泛宣传。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对内进行学习培训,对外进行广泛宣传,统筹安排,作好贯彻落实。各市国、地税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办公室。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国税、地税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选择邢台、承德两市国税局、地税局作为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从10月1日开始,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其他各市局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第四季度安排部署辖区内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审工作。试行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四)及时掌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的A级纳税人,要采取措施,确保各种优质服务和监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同时对A、B、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在做好日常纳税管理的基础上,适时建立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对违反《办法》中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经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及确认表
  3.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式样及规格
相关附件: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及确认表.doc    
附件3: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式样及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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