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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18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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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下列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控管局对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企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必须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一律不得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控管局应加强对纳税人从事货运联运业务的监督管理,自开票纳税人确实从事货运业联运业务的,必须开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联运发票中注明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联运合作方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确认),准予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各区局要认真落实货运业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在受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时,应比对其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比对后发现异常的,各区局应在每月货运业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5天内(即每月20号之前)将异常信息传递到对应的控管局。控管局收到区局传递来的异常信息后,应在1个月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
  四、控管局要积极开展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在年审时,应采用纳税评估方式考核自开票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立即限期纳税人整改直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中,控管局也可采用纳税评估方式考核纳税人缴税及开票情况,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控管局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督促检查各局贯彻执行货运业税收政策情况,市局将把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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