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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局关于加快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冀金办[2003]2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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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公室,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推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精神,现就加快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贷款担保机构的落实与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可以委托各市现有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运作,已单独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是否独立运作或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并运作由各设区市确定。各设区市要尽快确定和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确保在2003年9月10日前全面运转。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负责担保机构的筹建及业务指导。
  二、贷款担保基金的筹措与管理根据国家四部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规定,省级和设区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规模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需要和自身财力情况,由财政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各级财政可利用预算内、外等多种筹集渠道,抓紧筹集,确保在2003年9月15日前拨付到经办银行。随着贷款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补充和增加担保基金。
  各设区市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作为各市担保基金的补充资金,依据各设区市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数和全省担保基金的实际损失,对各设区市进行补助。每年以省级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为限额,按照全省担保基金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助比例。
  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与其他业务的资金分开使用,并实行单独核算与统计,封闭运行。
  三、经办银行的确定与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都有责任和义务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对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市可考虑先由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社经办此项业务,以后视贷款业务量再协调其他银行经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大协调力度,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2003年9月10日前落实经办银行。
  各经办银行要把此项业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到位,并指定分支机构具体承办。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各经办银行要设立有明显标志的专柜,配备适当人员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同时要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结算便利和优质服务。
  四、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提高经办效率,贷款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贷款数额和各方责任。各有关经办部门和单位要协商制定一个贷款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贷款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贷款理由和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的意见。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经进一步审核后,没有特殊情况就应批准。在办理贷款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即可发放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原则上街道社区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审查工作要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和经办银行核贷工作要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担保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既要使有贷款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便利地得到贷款支持,实现再就业,又要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的贷款条件和用途,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审查、审核工作;同时要对申请人加强培训,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实守信意识,真正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贷款,并积极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已到期的贷款。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担保基金和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加强检查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本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催收仍难以收回的,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署协议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六、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为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快制定有关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各有关方面要定期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合力。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省和市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中存在的问题。各市要制定明确的贷款申请、审核、发放流程,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2003年9月底前全省全面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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