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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3]5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5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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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协商合理确定各年的冲减额度。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避免对预算收支平衡造成大的冲击。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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