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冀劳社[2003]9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4
实施时间: 2003-9-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问题
  (一)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凡协议期满的都要出中心。但由于上半年受非典疫情影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推迟到8月份。今年8月开始,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未到期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仍按现行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可由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不愿“内退”或不符合“内退”条件的,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本人不愿“内退”或“协保”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
  (三)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时,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历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关于国有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问题
  (四)盈利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各项资金由本企业负担。
  (五)亏损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通过资产置换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确有困难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亏损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补助。
  (七)依法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在企业财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改制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费用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抵扣。
  三、关于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问题
  (八)企业欠下岗职工的其它债务由所在企业负责清偿。改制企业也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股权;暂时确无清偿能力的企业,要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阶段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公证后,按协议清偿。
  (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确实无缴纳能力的企业,参照《指导意见》规定,由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划入养老、失业、医疗基金专户。
  四、关于三条保障线衔接问题
  (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再就业服务,确保出中心下岗职工无障碍进入失业保险并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下岗失业人员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企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人员名单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失业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帮助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做到社会保障及时,保险关系不断,解除他们出中心进失业的后顾之忧。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 内国税征函[200 2002/5/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甘政发[2005]82 2005/11/1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 穗国税发[2002] 2002/9/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 渝国税函[2002] 2002/7/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 新计价费[2002] 2002/5/24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 渝价[2002]302号 2001/6/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通 冀国税函[2002] 2002/5/3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免征营 黑地税发[2000] 2000/11/6
关于加强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 财经字[1998]95 1998/9/1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 青劳社厅发[200 200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