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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劳社监[2009]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7-13
实施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8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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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市委《关于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09]2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有关精神,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强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服务理念和大局意识,完整体现劳动保障法律宗旨,现将《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
  为正确行使劳动保障涉企行政执法职能,严格把握“初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的执法尺度,给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现阶段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涉企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告知与事中整改,充分尊重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柔性执法。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涉企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事实、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审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企劳动保障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劳动保障违规行为可视为“初犯”,不给予罚款处罚:
  (一)新建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因特殊原因虽超过期限但在60日内办理登记的;
  (二)新建企业在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被首次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劳动保障诚信企业,首次被认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于立案前6个月以内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情节轻微的涉企劳动保障案件,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下,且未超过企业当期劳动者总数10%的,可视为“轻犯”,不给予罚款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劳动保障违规行为从发生至立案时不超过6个月,并符合以下情况:
  (一)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法定标准8小时;
  (二)企业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者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的,涉案金额人均2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含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涉案金额人均5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企业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而未支付的,涉案金额人均10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五)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瞒报数额不超过应报数额10%;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应以责令改正为法定前置程序的涉企劳动保障案件,企业已主动或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纠正了违规行为的,视为“整改到位”,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六、本《实施意见》第三、四、五条中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专项检查活动或集中整治行动中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企业非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案件,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企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案件;
  (四)企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暴力抗法的案件;
  (五)各级领导批示查办、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和突发性群体性的涉企事件。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不予处罚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但情况特殊确需不予处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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